《公司法》第十三條: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,由董事長、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,并依法登記。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,應當辦理變更登記。
按照公司法設定的公司治理架構,董事會是公司經營層面的最高決策機構,董事長是董事會的組織者、代表人;總經理是公司經營的組織實施者、執行者。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對外代表公司的人,通過印章使用、文件簽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;對外代表公司開展業務,其法律意義上的言、行,均可被視為公司的言行。
從權力位階上看,董事長高于總經理,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賦予董事長時,董事長的實際權力大增;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賦予總經理時,由于公司的經營由總經理組織實施,同時又能對外代表公司,故總經理的實際權力大幅膨脹,且存在架空董事會、董事長的可能。
對公司運營的參與、控制程度,是每個股東十分重視也應該重視的問題。決定公司控制權的因素有:法定代表人、董事、監事、高管、印章管理、財務的掌控等。其中,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對控制權有特別重要的意義。
鑒于董事長、總經理的身份特征,當董事長為股東推選,總經理為社會招聘的職業經理人時,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宜由總經理擔任。因此,如何分配公司經營管理的掌控權,需股東綜合考量。